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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4-17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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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象山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表层覆土、高标准农田建设、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等,增加新增耕地的土壤肥力,提升耕地质量等级。


  第三条 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县国土资源局是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主管单位为辖区内(项目区内)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 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应实施耕作层剥离,剥离厚度一般要求达到20至30厘米。确因土壤污染严重、表土劣质不宜种植农作物或是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等特殊情况,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农林部门进行实地踏勘评估,对项目区块的表土厚度、地力条件、剥离面积等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并报经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和备案后,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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