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关于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更好解决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175号)和《关于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15〕178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全县10蒸吨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原则上必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淘汰改造工作并办理相关申请补助手续,才能享受政策补助,逾期不再补助。
二、鼓励10蒸吨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补助限按10蒸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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