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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全面深化“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7-05-0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全面深化“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象山县全面深化“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70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甬党办发〔2016〕9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深化“腾笼换鸟”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甬政办[2015]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的“四无”企业(作坊)为重点全面深化“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开展“低小散”块状行业治理专项行动,是实施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块状经济产业整体竞争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经济增长中高速、发展质量中高端”的必由之路,对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县“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行业、部分区块的“低小散”矛盾仍然较为突出,与我县生态文明、工业强县、和谐社会等建设要求还不适应、不协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深化“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工作。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省、市、县有关决策部署,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低端落后产能、“三合一”和“四无”企业(作坊)集中,易引发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的镇乡(街道)工业区块、加工点为重点,以“四换三名”为途径,坚持整治“低小散”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统筹结合,全面实施以“一从严三加快”(即从严对标整治、加快入园集聚、加快改造升级、加快合作转移)为主要内容的“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三)主要目标


  根据上级政府的整体部署,到2017年3月底,完成 “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的新一轮摸底排查;到2017年底,全县“四无”企业(作坊)整治到位。到2019年底,全县“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全面得到整治,小微企业园区集中度显著提高,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具体目标:2017-2019年,每年实施“低小散”整治提升项目1个,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家,整治和淘汰“四无”为重点的“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00家以上,新改扩建标准厂房8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小微企业园1家以上,完成“小升规”企业20家以上,推动3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入园提升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


  1.无证无照的企业(作坊)依法予以整治。具体情形如下:(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无安全保障的企业(作坊)依法予以关停。具体情形如下:(1)对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不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依法予以关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未采用砖墙、水泥楼板及防火门等措施防火分隔到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4)合用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5)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按规定顶格(上限)予以处罚。(6)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明火作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牵头单位:县安监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3.无合法场所及危房内的企业(作坊)依法予以整治。具体情形如下:(1)无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无法提供有效权属证明的;(2)经鉴定为C、D级危房或房屋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3)不符合规划功能或擅自改变功能; 4.违法建筑。(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规划管理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无环保措施的企业(作坊)依法予以责令停产。具体情形如下:(1)对无合法环保手续的重污染企业和加工场所,予以责令停产;(2)对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排环境的企业和加工场所,责令停产整顿。(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5.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产业政策,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等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改造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低效落后电机等设备。继续推进铸造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政策,促进落后产能淘汰。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必须拆除到位,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6.全面治理低效企业。加强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排位末档、资源利用效率低、综合绩效差、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整治,推动企业制定整改提升方案,加快完成整改提升。对企业整改不力的,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采取差别化用地、用水、用电、排污等措施,倒逼加快退出或转型转产。加大“特困企业”处理力度,推动“特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有序退出和市场出清。(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二)加快入园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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