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3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统一征地事务所负责全县土地的征收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就业促进工作;县农林局负责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变更、收回、注销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征收土地的具体政策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镇乡(街道)做好相关工作;意向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支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全县范围内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另行补偿(具体见附件2)。“区片综合地价”分三级,补偿标准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确定,并按区片级别、地类划分为6个补偿安置标准。
建设用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飞地参照邻近地块同类土地标准。
一级区片:丹东街道、丹西街道滨海大道以北地块,包括爵溪街道赵岙隧道、前岙隧道以西、滨海大道以北土地。
二级区片:丹东街道、丹西街道滨海大道以南,东陈乡松岙隧道以北区域;爵溪街道除一级区片以外土地;石浦镇以海宁路中心线为界,向北延伸至沿海南线,遇山以50米等高线为界,直至渔港北路、渔港中路、渔港南路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墙头镇、大徐镇。
三级区片:东陈乡松岙隧道以南区域、石浦镇除二级区片以外土地、西周、贤庠、鹤浦、新桥、定塘、涂茨、泗洲头、茅洋、晓塘、高塘、黄避岙。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征地情况。征收组织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镇乡(街道)对拟征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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