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象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深化“无违建县”创建、“三改一拆”行动、美丽乡村建设及全域旅游等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协同推进、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全面摸清农房现状情况,梳理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登记业务标准,实现“予以登记为原则,不予登记为例外”。补充完善农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并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动态更新。
(二)主要任务。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登记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2017年底前,全面启动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在茅洋乡小白岩村、洋岙山村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全面推进。
2.2018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各镇乡(街道)登记率要达到70%以上,更新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3.2019年底前,各镇乡(街道)基本完成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登记率达到85%以上,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7年12月前)
县政府成立由国土、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具体实施方案。各镇乡(街道)承担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和承办本级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二)推广实施阶段(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底前)
1.排查摸底。各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农房排查摸底工作,调查权利人、坐落、面积、审批情况、建造时间、超建面积、房屋质量等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形成基础资料。
2.分类处理。各地开展农房一体权籍调查测绘,建立不动产登记单元和权籍调查数据库。按照“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依照相关文件,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3.确权登记。各镇乡(街道)、村要积极动员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申请农房登记,登记机构要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房登记受理地点要向村级延伸,方便群众。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1.检查总结验收。各地对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自查,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及时整理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县政府将对各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农房审批机制,落实国土、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镇乡(街道)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责任机制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农房管理,常态化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四、技术路线
以1:500村庄数字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及农房所有权登记等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结合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房产登记等档案资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补充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依托权籍调查成果,根据《条例》、《细则》等规定,对符合不动产申请条件的,进行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最终形成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对已经土地登记且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宗地进行内外业核实,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开展房屋测量,建立房地关联。对已经土地登记且经核实发生变化或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宗地进行外业核实、调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对于未土地登记或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进行外业调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五、妥善处理农房历史遗留问题
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农村用地和建房管理政策沿革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和不同情形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v(一)未办理宅基地及房屋首次登记,根据不同时段进行处理。
1.《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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