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耕地种植条件损毁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象山县耕地种植条件损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为因素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耕地种植条件损毁鉴定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林局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在办理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的案件中,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认定耕地种植条件是否损毁及其损毁程度的,可以向县农林局提出申请,由县农林局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第四条 县农林局对耕地种植条件损毁出具认定结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成认定小组;
(二)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踏勘耕地现场;
(三)进行有关勘测计算,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形成认定报告;
(四)出具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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