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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7-1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现将《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诚信经营意识,保障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1〕21号文件)、《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8〕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评价的对象为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名录库内的各参建单位,其中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评价考核办法将另行制订。


  第三条 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管办”)牵头负责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评价由三个部分组成:


    1、否决条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领导小组成员提供;


    2、监管评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领导小组成员提供,区招投标监管中心汇总评价;


    3、合同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与名录库周期一致,信用评价每年评价一次,周期内每年评价结果汇总后作为下一周期入围的考核依据。

 

  二、合同履约评价


  第六条 合同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独立完成,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认真严谨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不得借评价干预项目参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参建服务评价时,被评价方需主动回避,不得干涉。


  第七条 合同履约评价基准分均为100分,各被评单位的评分组成如下:


  1、造价咨询单位:规范管理30分,成果质量60分,业主满意度10分;


    2、勘察单位:履约服务40分,勘察质量50分,业主满意度10分;


    3、设计单位:履约服务40分,设计质量50分,业主满意度10分; 


    4、检测单位:履约服务40分,检测质量50分,业主满意度10分;


    5、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到岗20分,质量控制20分,安全管理30分,日常监管20分,业主满意度10分;


    6、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到岗20分,质量控制20分,安全管理30分,进度管理20分,业主满意度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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