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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01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宁海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47号)要求,平稳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巩固完善食盐专营,确保我县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为核心,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加快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全县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落实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允许食盐批发企业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鼓励在省内跨区经营。鼓励我县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服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国资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盐业公司)


  2.落实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全县现有1家食盐批发企业为上限,原则上不再申报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国资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1.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信用体系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县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要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我县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盐业公司)


  2.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我县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对非碘盐的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依照我省确定的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的碘营养状况。对我县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要适时调整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盐业公司)


  3.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宁海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两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政府储备量不低于全县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依托现有具备仓储条件的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实施动态储备,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企业储备量不低于该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蔬菜加工用盐区有关乡镇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政府和企业储备,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确保蔬菜腌制用盐供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盐业公司)


  4.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蔬菜加工用盐区有关乡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确保市场稳定供应。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的食盐供应由县盐业公司负责兜底,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这些地区销售食盐。(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盐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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