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努力消除危险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8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集中开展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要将治理改造城镇危旧住宅房屋与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长效机制相结合,积极发挥政府牵头协调作用与有效发挥业主主体作用相结合,落实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政策措施与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作用相结合,通过政府、业主、社会共同努力,使房屋安全问题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切实消除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努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完成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楼一档”的基础上,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既有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治理方式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排险解危应按“先急后缓、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解危工作。要积极创新解危思路,按照“一房一策”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危实施方案,努力提高解危工作实效。具体解危方式有:
(一)成片改造。适用于符合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危旧住宅房屋相对集中的片区。成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主要采用房屋征收方式进行。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片区,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征求居民意见,经所涉及房屋总数90%以上所有权人同意后启动实施。
(二)加固处理。适用于经鉴定为C级危房,仅局部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地基基础趋于稳定,具有加固的经济价值(一般加固工程量占重建工程量70%以下),加固后能确保使用安全的情形。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维修加固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具有加固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三)原址重建。适用于经鉴定为D级危房,应停止使用并整体拆除,危房所处位置的地质条件较好,周边房屋安全状况良好,间距比较充足,没有列入旧城改造计划范围,且符合城市规划基本要求的情形。经规划部门按原建筑基底、原建筑面积、原建筑使用性质、原建筑高度重建原则审批后可进行翻建。道路、绿化、排水等市政配套工程由相关市政建设部门负责实施。
(四)零星收购。适用于经鉴定为C、D级危房,应停止使用并整体拆除,但受条件限制难以实施原址重建、且未列入成片改造计划的情形。如为单一业主房屋还需符合该房屋为产权人在现居住地(以乡镇、街道为划分区域)唯一住房的条件。零星收购应结合土地收储利用,编制年度收购计划。零星收购实行货币结算,结算价格按被收购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确定。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按照现行住宅房屋征收标准确定,其中临时安置期限按6个月计算。零星收购以幢为单位,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应编制年度收购计划及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收购协议经全体业主全部签字同意后生效。
四、政策措施
(一)规范申请程序。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应当给予支持。可以全体业主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二)明确审批事项。维修加固项目或者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拆除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历史建筑的维修加固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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