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治理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县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简政放权,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争取经过2年左右时间努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基本形成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公平公正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2.注重实效。切实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科学、合理、高效。
3.稳妥有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监管机制跟进落实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4.强化监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使转移职能情况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构建多元监管体系。
二、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为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五)最近2个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政府职能转移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要求;
(七)承接政府转移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实现对行业的自律管理;
(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入选《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四、职能转移的主要方式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特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转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可由其直接实施的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可直接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委托转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宜直接交由社会组织行使,但可由社会组织具体经办的相关职能,可采取委托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由其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能。
五、职能转移的程序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转移职能
各单位要成立职能转移领导小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能转移主体工作实际,以科室为单位,对照“三定”方案,结合简政放权和权责清单、服务事项等内容,对承担的目标、职责、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析,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将具体业务拆分为数个环节,找出可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内容,特别是那些工作量大、目前还没有得到较好落实的工作(填报附件1)。各单位职能转移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对科室提出的转移事项进行初审,汇总形成本单位今后几年内可转移职能的目录报送县编委办(填报附件2)。县编委办会同法制等部门在审核评估转移职能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编制适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并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近期实施转移事项的实施方案
职能转移主体根据县政府通过的职能转移目录,对其中列入本年度实施的转移事项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县编委办会同法制、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职能转移事项具体内容以及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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