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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6-10-2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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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不断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持有宁海县常住户籍并持有宁波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服务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县低保标准的30%确定。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按我县现行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低保家庭残疾人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申请审批和发放管理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持有效《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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