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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2016-10-2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康复补贴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确保应补尽补、精准施补,全面加强残疾人民生保障,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快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在全省率先建成机制健全、设施完备、管理高效、共享共融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社会扶残助残氛围,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生活。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扩大残疾人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其中,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计发。


  (二)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即时即报机制;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三)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医疗康复项目的规定,努力提高医保医疗康复项目的服务能力,推动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以外的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的部分,低保家庭对象由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全额支付,低保家庭以外对象由县财政给予80%补助。


  (四)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按我县现行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保障实施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项目,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集中养育康复。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的按当年国家人工耳蜗项目采购价给予定额补贴,电动轮椅车等其他残疾人自费辅助器具按当年公布的同类型号政府采购价给予定额补贴。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补助。资助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其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单位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五)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农村残疾人危房建立“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动态消除机制,对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确保每个残疾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实施残疾人宜居、亮居工程,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住房居住条件。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县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党政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所属机构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18年,所有县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县残联安排1至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其他党政机关和乡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年至少举办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残疾人专场(专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创办福利企业和工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县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县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县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辐射、带动残疾人从事电商就业创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对残疾人创业孵化工作突出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建立完善残疾人专职委员选拔聘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乡镇(街道)残联和残疾人数较多的村(社区)残协的专职委员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或享受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等待遇;其他村(社区)残协的专职委员待遇参照公益性岗位,按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规模及安置或辐射残疾人数,并被确认为残疾人扶贫基地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并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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