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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海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6-04-2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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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6〕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按如下办法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称大病救助金),在职职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体工商户按10.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雇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按10.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后,参保人员退休后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时,其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办理按月延缴手续。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办法按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宁海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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