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海县委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驱动,推进绿色发展和智能制造,做精做大做强工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制定本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第二条 重点扶持“3+3+X”工业产业导向目录和现代服务业的县内企业。“3+3”是指文具、汽车及零部件、模具三大优势特色产业和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X”是指中国制造2025宁波“3511”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宁海工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生产性服务业,其他符合鼓励发展导向确需重点扶持的工业产业,须由县工业生产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3+3+X”产业导向目录以外的工业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减半享受。
第三条 鼓励企业提高工业亩产效益,建立工业企业单位产出分类综合评价体系。工业亩产效益高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的,全额补助;低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的,每下降1%,补助减少5%。
第四条鼓励产业集聚。城市改造提升区范围内不符合提升区产业规划的,新注册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原有企业设立搬迁过渡期,逾期不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Ⅳ类环境污染事件、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税收信用D类,取消当年度扶持政策。生活性服务业使用工业性质土地等改变用途情形的,不予扶持。
第六条 职能部门按职责执行本政策,县发改局负责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总部经济政策,县经信局负责落实工业亩产税收水平测定公布、工业转型升级和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县科技局负责落实科技创业创新相关政策,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建筑业发展政策,县交通局负责落实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县商务局负责落实开放型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服务业兼并重组政策,县招商中心负责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质量提升支持政策,县旅委负责落实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县会展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会展产业发展政策,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及县金融上市办负责落实要素保障政策。
第七条 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由“产业基金”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两部分组成:“产业基金”以项目和产业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社会资本,成立产业发展的多个子基金,具体按照《宁海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培育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
第八条 工业转型升级政策
1.加大企业技改补助。设备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其中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以上,其他单台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工业50强企业,按6%补助;达到“机器换人”标准的,按8%补助;培育智能、绿色制造示范企业,按10%补助。80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设备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总额的4%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工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年度评比、表彰。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得市级以上首台套产品的,奖励10万元。省级及以上媒体、年广告费用20万以上的市级媒体宣传企业品牌,分别按当年广告费用支出的5%、3%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工程(培育期为3年)。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10000万元且增速达到20%以上的企业列入高成长企业培育工程(其中战略性新兴企业增速达到30%以上,直接列入高成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绩效考核,给予奖励。对已列入上轮成长培育工程的企业不再列入本轮培育名单。
4.引导产业基地发展。新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参加复评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5.推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节能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按年综合节能量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5年内按0.1元/KW实行电价补助;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按下降比例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开展电平衡测试、节能监察、能效评估和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完成淘汰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老旧熔炼、热处理、加热设备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第九条 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6.加大对科研院所、高科技人才团队的支持。国家级各类科研院所、“211工程”及省级重点大学等来宁海创办科研院所的,提供科研用房保障及适当的运行经费补助。
7.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鼓励海内外博士及以上高新技术人才来宁海创办研发机构,开展中试及产业化项目,通过评审并经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给予研发机构100万元以内的开办经费补助,项目可按A、B、C三类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其中,A类600万元、B类400万元、C类200万元。对落户我县的“宁波市3315计划”A类、B类或C类项目,直接给予县级A类项目补助;对落户我县的“宁波市3315计划”D类项目,直接给予县级C类项目补助。房租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
上述项目中,如果认定的B类、C类项目产业化后能在3年内达到上一类标准的,可按上一类标准执行,如认定的A类、B类项目产业化后3年内达不到已评定的级次,按评定实际情况降级执行,如认定的C类项目未达标的取消未兑现的财政补助。
8.重点支持产业化项目。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化项目,或现有企业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范围的新增投资项目,达不到上述支持范围,需租用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的,房租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
第十条 支持建筑企业发展提升
9.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对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达到特级、一级、二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5万元,对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升为一级的,奖励10万元。对已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新获得交通、电力、水利、铁路行业资质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0.引导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宁海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评比表彰,在企业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予以加分。实施建筑业企业培育工程,将建筑业销售在2亿元—5亿元且增速达到10%以上的企业,纳入服务业企业成长培育名单,享受相应奖励。
第三章 现代服务业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11.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被列入服务业限额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实施服务业新业态培育工程和限上成长企业培育工程,培育期分别为3年,成长企业培育工程要求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以上。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实施绩效考核,给予奖励。新业态培育工程实施范围由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十二条 大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2.鼓励引进大型服务业平台性企业。对在我县新注册的大宗商品交易关联平台、商品采购、销售平台、电商交易平台等大型平台性企业,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经认定,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开办费补助;运营满1年后,达到绩效考核指标要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由注册地兑现。
13.加快培育商务中介业。支持县内产业平台与国内外知名的会计师、律师、评估、规划设计、研发、科技等商务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对合作满3年且效果显著的中介服务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以内的奖励。
14.大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结合文具、汽配、模具、生物医药等特色块状经济,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对新建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其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给予其年营业收入2%以内的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两年。
15.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获得国家5A级、4A级、3A级资质认定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新开辟国际航线的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航运企业当年新造或县外新购10年以内船龄,单艘运力规模在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并淘汰总载重不小于新增船舶载重运力且尚在有效营运期内的小运力船舶,在宁海承诺经营6年以上的,自船舶取得营运证之日起按每年12元/吨补助六年;新造或新购船单艘运力规模在10000载重吨以上、但不存在淘汰小运力船舶,在宁海承诺经营5年以上的,按每年12元/吨补助五年。
16.支持物流企业应用先进设备。对采用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冷链系统、专用运输车辆(包括牵引挂车、冷藏车和罐式车且符合环保要求)等先进物流设备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生活性服务业蓬勃发展
17.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钻级酒家、浙江老字号等称号,并有三家以上连锁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18.着力推进邻里中心建设。对新建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利用闲置房屋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邻里中心项目,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贴息两年,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成后投入运行满一年,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助。
19.增强其他民生保障。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菜篮子”、基地、配送、市场、检测及流通追溯体系等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培育;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中转集散站建设,按投资总额分别由县、乡镇(街道)和经营者(村方)按4∶3∶3比例负担。
第十四条 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20.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新建或改造旅游项目,城区投资额在1000万元(其他区域500万元)以上的予以奖励。城区投资2000万元(其他区域1000万元)以内的按1%奖励,城区投资2000万元(其他区域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奖励,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按照宁海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给予奖励。
21.提升旅游产业品质。对获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引进的在国际、国内以及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酒店品牌运营商,运行满一年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引进的五星级旅行社在我县登记注册并运行满一年,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文化主题酒店的,奖励20万元。获评市五花级、四花级、三花级酒店的经济型酒店,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在县内工作并取得高、中级导游资格的专职导游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22.拓展旅游市场客源。对企业在县内及县外重点客源市场进行宁海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的,给予实际支付宣传费用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纳入客源信息化软件“宁海县游客招徕奖励系统”的县内外旅行社、户外俱乐部等休闲旅游服务企业组织引进客源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会展产业发展
23.推进会展活动举办。对引进符合县会展指导目录且标准展位数在200个以上的展览展销活动,按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县级有关部门主办为标准,分别给予会展承办企业每个展位800元、600元、400元和200元的奖励。对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县级有关部门在我县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分别给予参展企业每个展位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奖励可直补展会承办企业);对企业参加我县产业类展会并以特装形式参展的(4个标准展位以上),给予不超过3万元特装补助。对经备案的县级特色节庆活动给予主办单位3—6万元的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24.加快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总部企业可在新城市中心区总部经济集聚区块申请5—20亩、其他区块申请不超过30亩土地用于建造总部大楼,实行建造总部大楼开工、竣工、达产奖励。鼓励总部企业购置现有楼宇为总部用房,认定为县级以上的总部企业可一次性享受购房总价10%的补助。对总部企业租用现有楼宇为总部用房的,可补助两年房租,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四章 信息经济发展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信息经济
25.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对软件投入额(不包括设备硬件和软件服务咨询费)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
26.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改造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按投资主体改造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电子商务楼宇(园区)正式挂牌且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开办运营费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年80万元,第二、三年各40万元。
电子商务企业宣传自身品牌,按当年宣传支出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B2B、B2C、C2C、O2O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网上交易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推动海外仓储建设,对跨境电商企业租用经认定的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业务的,按照租金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自营海外仓拓展公共海外仓功能,被认定为公共海外仓,并服务于县内外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科技创新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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