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在新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流动人口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给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至全部常住人口,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各部门、庵东镇要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不断强化机制创新,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进一步提升新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新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2.持有新区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3.在新区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满1年及以上。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居住地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人或其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新区管委会、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或新区管委会、用人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居住房屋;
3.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新区管委会、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三)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
(四)特殊情况。对在新区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或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按照《关于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或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等人员申请居住证的暂行规定》(甬新办发〔2017〕56号)执行。
三、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各部门、庵东镇按规定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提供下列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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