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结合,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制订了《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
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结合,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管理体系
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具体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宁波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执业资格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指导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展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条件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开展审批工作。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范围包括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和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经财政部门审批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企业。
独立核算的代理记账分支机构,是指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单独领取营业执照并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未单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非独立核算的机构,不作为代理记账分支机构管理,应并入总部机构或指定的其他具有资格的分支机构统一管理。
(一)简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申报流程和资料
1.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模式。
符合设立条件并在宁波市设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通过浙江(宁波)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后,进入宁波市所属区县(市)财政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项目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图片);
(2)3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含业务负责人)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由本人亲笔签名的电子图片);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图片)。
除特殊情况外,设立条件中要求的营业执照、专职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证明、业务负责人会计师以上证书等证明材料,将通过政府数据共享系统自动验证,不需要单独提供。
申报单位按照网上申报系统提示要求逐项进行资料填报和资料上传并提交后,完成网上申报,等待相关财政部门受理和审批。
2.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双告知”数据,主动为营业范围涉及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提供申报咨询服务。
对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中业务范围涉及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新设立或业务范围变更的企业,在“双告知”系统取得信息后,各区县(市)财政局主动联系企业,辅导企业办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二)优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受理审批流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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