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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的实施意见

2017-07-2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打造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战略,促进区域金融资源集聚,优化金融产业布局,提升我区金融发展层次和现代化服务功能,现就鼓励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驻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


  金融机构总部:指在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范围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指在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范围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市级分(支)行(公司),以及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等法人、非法人机构。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在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范围内注册的资信评估、保险经纪、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经私募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适用范围


  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指通途路以南、奉化江和姚江环绕的区域。重大项目如超出此范围,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机构所在地街道、镇、园区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参照执行。


  二、鼓励政策


  (一)对于从市外引进并注册到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实收资本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经费分批兑现,新引进或新设立时兑现50%,其余50%在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每年完成预定业绩目标情况拨付。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在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开发建设自用办公大楼的,优先保障供地,并按建安成本价的1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办公大楼的,按购买价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但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金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三)在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注册并纳税的资信评估、保险经纪、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经私募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经批准按购买价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若实际租金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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