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实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等要求,现就我区设立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资金筹集
(一)江北区产业发展基金是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为主出资设立的引导性基金。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围绕打造“高端商务办公、都市工业集聚、电商经济创新、生态休闲旅游”四大核心功能,结合我区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若干产业子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产业子基金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件成熟状况逐步申请设立,组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力争通过五年努力,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规模达到5亿元,撬动社会资本投入25亿元,逐步形成与我区产业导向相衔接的产业发展基金群。
(二)产业发展基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转化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必要时,也可吸收部分社会资本,以便产业发展基金做强、做大。
(三)产业发展基金采取设立子基金与少量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1、参股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发展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运作模式。
2、直接投资模式,指经区政府审定,产业发展基金可采用直接投资方式扶持重点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和培育。直接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产业发展基金规模的20%。其中直接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为经清理转化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
(四)产业发展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子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3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一般不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
(五)设立产业子基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产业子基金设立应有目标、规模、期限及指定的投资领域,区财政局负责基金资金筹措,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产业子基金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子基金管理架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合作管理协议、基金托管协议;
2、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及时足额到位;
3、子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4、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不低于产业发展基金出资额的50%或子基金总规模的5%认缴出资。在产业发展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时,按认缴比例同步出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有较强的资金募集和专业产业领域招商能力,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
6、产业发展基金及其他区本级政府性资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高于30%;产业发展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7、产业子基金企业需在江北区内注册,其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产业发展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
二、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架构及其职责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架构包括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评审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一)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决策层面的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审批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原则、方向、资金计划、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决策直接投资项目方案、各类产业子基金总体设立方案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牵头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和规划,拟订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牵头提出基金筹集、分配计划,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组织拟设立产业子基金和直投项目评审,提出实施建议,负责对基金考核评价和监督。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领域产业子基金总体设立方案、投向和重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决策,负责产业子基金的组建、监督、退出,负责整理提供行业投资信息和需求、推荐行业投资备选项目等投资对接服务,负责直投项目调查、投资方案及直投项目投后管理,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产业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等工作。
(三)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产业发展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重点产业项目的直接投资事项。投资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专家共同组成,人数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行业协会、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项目(企业)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四)基金法人机构:授权已有或新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授权代为履行对产业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主体职责,并根据产业基金管理职责,按法律规定签署出资人相关法律文书,负责产业基金专户管理、核算,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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