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金融办:
为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精准度,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阿达木单抗等28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范围
按《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药品名单》(详见附件)调整我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范围。思而赞、科望两种罕见病特殊药品适用对象为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参保人员,其中年龄不满5周岁参保人员其父母一方须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
二、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一)降低起付标准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起付标准从现行2万元下调为1.8万元。
2.各类参保(统筹)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起付标准从现行2万元下调为1.8万元。
(二)提高报销比例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部分(50万元(含)),大病保险支付70%。
2.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含医疗统筹)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部分(50万元(含)),大病保险支付70%。
三、完善筹资与资金管理
(一)大病保险实行“分类筹资、统筹管理、统收统支、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模式。大病保险资金以市区(奉化区除外)、各县(市)和奉化区为统筹区,各统筹区根据年初各类参保人员人数,按照全市统一的分类筹资标准从医保基金中提取,分别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管理和使用要求设立大病保险支出户。
(二)各统筹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含特殊药品)原则上为每人每年90元,在职工医保重大疾病救助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含特殊药品)每人每年50元,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医疗统筹人员特殊药品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分别从相应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每年2月底前,各统筹区将筹集的资金分别划转至当地大病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当年3月底前,按各统筹区选择性谈判后确定的承办人均保费标准,经大病保险支出户及时划拨至当地商业保险承办机构。
(四)大病保险资金按自然年度进行结算,承办年度结束后,各地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保费超过合同约定的资金结余,需返还给医保基金,因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合理超支金额,由医保基金适当分摊。具体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健全贫困人员救助机制
(一)加强制度紧密衔接。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医疗救助合规费用范围参照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实施综合保障,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健全精准救助机制。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孤儿、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等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合规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将认定的相关人员动态变化信息及时反馈人力社保部门。
(三)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具备开展“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参与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加快推进县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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