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海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海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切实加强能源“双控”工作的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十三五”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现结合镇海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能源消费总量与能耗强度“双控”目标,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为主线,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用三年的时间,大力实施绿色发展工程,通过提升能效水平、完善节能监管机制、推进行业整治淘汰、加强全社会节能等工作举措,努力完成“十三五”节能目标,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能源“双控”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区域本单位节能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把节能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
企业主体。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加强节能工作的投入,努力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驱动作用,引进和推广节能技术,严格控制能源无序消费,探索建立用能权交易机制,真正把节能降耗转化为企业的内在要求。
全民节能。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意识,加强节能宣传,引导树立节能理念,大力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20.5%,能源消费总量同比2015年增幅控制在8.8%以内;全区重点用能企业实现节能总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节能工作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节能理念深入人心,节能降耗齐抓共管的氛围全面形成。
二、大力提升重点企业能效水平(绿色发展一号行动)
(一)开展“万吨”企业能效提升行动。在全区年能耗万吨(指万吨标准煤,下同)以上的用能企业(以下简称“万吨”企业)全面开展能效提升行动。加强能源审计工作,确定每家“万吨”企业今后三年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排定节能改造项目,制定具体考核办法,通过加强节能管理水平、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升能源计量信息化水平等措施,力争到2020年,“万吨”企业的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总体下降20.5%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总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石油炼制、乙烯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考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年能耗1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各级分类监督管理。年能耗3000吨(含3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耗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贸企业,纳入区节能办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年耗能3000吨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各镇(街道)、园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按管理范围和有关要求,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重点用能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依照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企业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考核结果与企业诚信、政策享受以及项目申报等进行挂钩。
(三)实施节能降耗改造工程。开展节能专项诊断,重点在石油炼制、化工、纺织、铸造等行业开展热力、循环水、空压机、冷冻机、空调等系统的专项能效诊断,挖掘节能潜力。实施工业节能标准,贯彻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准,依法规范工业企业用能行为,督促重点用能企业贯彻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实施节能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每年安排20家重点用能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每年组织实施节能项目50项以上,年腾出用能空间10万吨标准煤;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区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0MW以上。
三、建立完善节能监管机制(绿色发展二号行动)
(一)规范节能审查工作机制。重新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能耗强度分为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禁止类:能耗强度大于2.14(石化类为大于4.2)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的,列为禁止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引进(即不落户),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在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且能效水平达到该行业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前提下,提交区政府研究决定。
严控类:能耗强度大于1.07、小于等于2.14(石化类为大于2.8、小于等于4.2)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的,列为严控类项目,需报区节能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引进落户,并实施节能审查,项目所在地镇(街道)需通过淘汰落后、开发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实现项目能耗的整体平衡。
允许类:能耗强度大于0.59、小于等于1.07(石化类为大于0.59小于等于2.8)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的,列为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对项目能耗强度超过0.59吨标煤/万元增加值部分进行平衡。
鼓励类:能耗强度小于等于0.59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的,列为鼓励类项目,对项目采取承诺备案制,加快节能审查进度。
稳步推行区域能评改革,在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以区域能评替代一般项目能评,优化节能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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