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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江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2-1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江北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区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根据《宁波市江北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联合工作组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区联组〔2017〕1号)有关规定,区发改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江北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制,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江北区民政局

2017年12月18日

 

江北区行业协会商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宁波市江北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联合工作组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区联组〔201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政社分开。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确保协会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


  2.坚持协调联动,推进综合监管。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督、法律监督相结合,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坚持合理引导,推进依法自治。突出协会商会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强化其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功能。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群众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依照《江北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北区民政〔2017〕39号)执行。


  6.依据江北区转发《关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北组通〔2017〕12号),对按照程序提出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属地或行业相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7.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8.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9.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商会在脱钩改革过程中应当依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甬财政资产〔2017〕400号)进行资产清查和核实、资产权属关系处理,脱钩完成后应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10.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11.协会商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协会商会发生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等情形时,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商会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12.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宁波市市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机事发〔2017〕21号) 使用、腾退行政办公用房。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13.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各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协会商会进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协会商会存续期间,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相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14.各行业管理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15.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6.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由协会商会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授权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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