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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环境保护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海县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1-2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90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62号)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甬政发〔2016〕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宁海县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2日


宁海县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90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62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解决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雾霾现象等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根据《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甬政发〔2016〕7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VOCs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来源为宁波市VOCs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我县开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中央(省)下达我县的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补助。


  第三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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