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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补充意见(暂行)

2015-07-14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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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高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就业人口中的数量和比例,促进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企业参加由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招聘活动,给子企业招聘补助,赴宁波大市范围外浙江省内的每场1000元,赴省外国内的每场1500元,赴国外的每场6000元。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补助额度不超过15000。


  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度免费并成功推荐或接收派遣高校毕业生到我区企业就业20人及以上的,且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繳納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每推荐或接收派遣一人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完善高狡大学生就业实践工作


  (一)鼓励大学生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积极推出实践岗位,接收在校大学生开展实习工作。


  对与宁波签订人オ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以下简称“合作高校”)在校生首次在我区大学生实践基地参加实习的区财政给予实习生每人每月当年度宁波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生活补助。在校生实习期一般不少于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大学生实践基地接收“合作高校”在校生实习期问,必须为实习生办理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实习生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度宁波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生活补助。


  (二)对企业当年度接收由人社部门组织来甬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台湾、香港等地区高校(筒称“地区高校”)和“合作高校”在校生开展实习的,按每接收一名实习生1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工作经费。


  人社部门对“合作高校”和“地区高校”在校生实习期间的食宿、生活补助等另行规定约,按规定执行。


  (三)大学生实践基地或企业当年录用我区户籍和我区生源见习、实习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录用一名,区财政给予1000元补助,其中每录用一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补助200元。


  四、加强高校毕业就业创业载体建设


  (一)对被确定为市、区级高校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市级高校毕业生见习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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