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大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确保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见习、实习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大学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6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
大学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补充意见(暂行)》(甬高科〔2015〕2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大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专指经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大学生实践基地。
第三条 大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循“自主申报、择优评定、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实践基地认定条件、申请程序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高校在校生实践实习工作,有规范的见习、实习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见习、实习管理工作;
(二)有相对固定的见习、实习场所和软、硬件设施设备,能提供开展见习、实习工作的经费和相应物质保证,为见习、实习生提供不低于当地当年度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三)对见习、实习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每年能持续提供见习、实习岗位20个,见习、实习结束后录用比例不低于20%。提供的见习、实习岗位适合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专业特点和能力水平,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帮助见习、实习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半导体与光电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与节能产业和新材料产业等规模以上企业优先认定。
第五条 申请材料
1.《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大学生实践基地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见习、实习工作方案及电子版;
4.见习、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考核鉴定制度及电子版;
5.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企业于每年5月10日至5月30日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拟新增实践基地;
(三)对拟新增实践基地进行7天公示;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授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大学生实践基地”匾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主要职责
(一)制定见习、实习工作方案,接收见习、实习生到岗,确定指导老师,并与见习、实习生签订就业见习、实习协议,组织开展见习、实习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实习工作措施;
(二)负责见习、实习生的工作、培训、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三)负责对见习、实习生见习、实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实习考核意见。推荐、安排考核合格的见习、实习生就业。
第三章 见习、实习对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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