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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通知

2018-08-0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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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各企业:


  为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全区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创新性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6〕81号),现启动申报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意见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2、所属产业列入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目录;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个性化条件


  1、独角兽企业:(1)成立不超过10年;(2)有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3)企业估值10亿人民币(以最后一轮融资估值为依据)


  2、瞪羚企业:(1)成立不超过10年;(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30%;上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以上,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20%;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以上,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5%;(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获得私募投资1000万元以上、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称号以及商业模式或者技术路线特别创新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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