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创新资源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集群,全面增强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紧紧把握当前创新全球化和社交化的时代新特点,以营造良好的创新企业生态环境为主线,重点在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精准医疗等新经济领域,通过“初创—瞪羚—独角兽”创新型企业梯队的培育,加快集聚一批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增长乃至爆炸式增长,能引领产业新业态升级以及产业技术变革的创新型群体,为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创新型示范园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数量目标。从2016年起,用5年的时间动态培育独角兽企业2家以上,瞪羚企业50家以上,初创型示范企业100家以上,上述企业新增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全区新经济新增总量50%以上。
二、企业分类
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树强扶优的创新型企业分为以下三类:
(一)独角兽企业,是指近十年内实现高速增长乃至出现爆炸式增长的领军型企业,具有颠覆式创新、能引领新的产业诞生或发展的能力和特征。
(二)瞪羚企业,是指创业跨过死亡谷进入高成长的创新型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等特征。
(三)初创示范企业,是指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的创业企业,具有技术力量强、专业领域新、市场反应快等特征。
三、基本条件
列入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初创型示范企业培育对象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共性条件
1.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2.所属产业列入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目录;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个性化条件
1.独角兽企业:(1)成立不超过10年;(2)有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3)企业估值10亿人民币(以最后一轮融资估值为依据)
2.瞪羚企业:(1)成立不超过10年;(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30%;上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以上,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20%;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以上,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5%;(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获得私募投资1000万元以上、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称号以及商业模式或者技术路线特别创新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3.初创示范企业:(1)成立不超过5年;(2)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在20%以上;(3)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4)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30%和10%。
四、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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