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关于落实市人才发展新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关于落实市人才发展新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吸引优秀紧缺人才,进一步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为“一区三基地”建设和提升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品质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根据《宁波市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施人才“四大工程”,进一步提升“四高一新”(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和创新型领军人才)人才在我区产业中所占比例,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创新活力的人才队伍。
二、对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注册纳税企业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九类对象:
(1)顶尖人才;
(2)特优人才;
(3)领军人才;
(4)拔尖人才;
(5)高级人才;
(6)特需人才;
(7)创客人才;
(8)基础人才;
(9)民间优才。
三、实施人才引进激励工程
第四条 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及其他投资机构推荐引进人才。对企业通过各类途径引进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1-6类对象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中1-4类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引才资助,5-6类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和1万元的引才资助;对投资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引进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1-6类对象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推荐机构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的引才奖励。对在我区就业创业的且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区财政向本人发放生活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硕士研究生500元/月、正高专业技术资格2500元/月、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00元/月、高级技师1000元/月、技师400元/月,钱湖金匠1000元/月,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6类对象,生活津贴由区财政按600元/月标准执行;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五条 鼓励企业赴外招聘,帮助减少企业招聘成本。凡参与区统一组织的人才招聘活动的,由区财政免费为参会单位制作招聘海报和支付摊位费。对企业自主赴市外参加招聘活动,区财政按省外1000元/家次,省内500元/家次,给予发放交通补贴。
第六条 发挥我区现有市、区“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的人才培养和择业引导作用,对在我区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实习和见习的毕业生,根据《区大学生见习补助发放办法》(甬东旅政发〔2012〕89号),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的,由区财政按当年度月工资最低标准的50%发放见习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宁波生源在校高校生开展实习的,由区财政按本科500元/人;硕士研究生800元/人;博士研究生1000元/人,发放月实习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2个月。对成立区级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的单位,由区财政再给予单位一定工作经费,用于基地在接收就业见习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标准为每接收1名毕业生开展见习每月补贴100元,每家基地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4万元。
第七条 加大国外智力引进力度,对经申报获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国外引智项目,除按《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规定的国家、省、市补助外,区财政按1∶1配套补助引才企业。对我区企业引进海外专家成功申报市级海外工程师的,根据《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按标准享受年薪资助。
四、实施人才安居落户工程
第八条 推进人才公寓建设,根据企业申请需求,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供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租住,具体租赁办法根据《区人才公共租赁房租住管理办法》(甬东旅政发)〔2014〕62号)执行。对引进的1-4类对象,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项目协议或服务协议的,在服务期限范围内可免费提供住房一套。
第九条 实施购房安家补助,对引进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实行安家补助,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相应范围对象,由我区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落户我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发放安家补助,其中1-4类对象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个人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5类对象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和15万元的购房补贴,具体享受办法和条件根据《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224号)执行。
第十条 帮助安置家属就业。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1-4类正式引进对象的家属采取政策性就业安置,属公务员或事业身份的,在编制空缺情况下优先安置;其他身份人员由区人社局(组织部)积极协助推荐就业;其他正式引进对象的家属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安置,不能安置的由区人社局(组织部)会同人力资源公司积极协助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鼓励人才安家落户,对我区引进人才且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宁波市关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117号)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区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人才的落户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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