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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关于落实市人才发展新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8-1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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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关于落实市人才发展新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关于落实市人才发展新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吸引优秀紧缺人才,进一步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为“一区三基地”建设和提升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品质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根据《宁波市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施人才“四大工程”,进一步提升“四高一新”(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和创新型领军人才)人才在我区产业中所占比例,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创新活力的人才队伍。

 

  二、对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注册纳税企业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九类对象:


  (1)顶尖人才;


  (2)特优人才;


  (3)领军人才;


  (4)拔尖人才;


  (5)高级人才;


  (6)特需人才;


  (7)创客人才;


  (8)基础人才;


  (9)民间优才。

 

  三、实施人才引进激励工程

 

    第四条  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及其他投资机构推荐引进人才。对企业通过各类途径引进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1-6类对象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中1-4类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引才资助,5-6类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和1万元的引才资助;对投资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引进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1-6类对象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推荐机构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的引才奖励。对在我区就业创业的且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区财政向本人发放生活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硕士研究生500元/月、正高专业技术资格2500元/月、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00元/月、高级技师1000元/月、技师400元/月,钱湖金匠1000元/月,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6类对象,生活津贴由区财政按600元/月标准执行;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五条  鼓励企业赴外招聘,帮助减少企业招聘成本。凡参与区统一组织的人才招聘活动的,由区财政免费为参会单位制作招聘海报和支付摊位费。对企业自主赴市外参加招聘活动,区财政按省外1000元/家次,省内500元/家次,给予发放交通补贴。


  第六条  发挥我区现有市、区“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的人才培养和择业引导作用,对在我区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实习和见习的毕业生,根据《区大学生见习补助发放办法》(甬东旅政发〔2012〕89号),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的,由区财政按当年度月工资最低标准的50%发放见习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宁波生源在校高校生开展实习的,由区财政按本科500元/人;硕士研究生800元/人;博士研究生1000元/人,发放月实习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2个月。对成立区级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的单位,由区财政再给予单位一定工作经费,用于基地在接收就业见习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标准为每接收1名毕业生开展见习每月补贴100元,每家基地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4万元。


  第七条  加大国外智力引进力度,对经申报获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国外引智项目,除按《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规定的国家、省、市补助外,区财政按1∶1配套补助引才企业。对我区企业引进海外专家成功申报市级海外工程师的,根据《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按标准享受年薪资助。

 

  四、实施人才安居落户工程

 

  第八条  推进人才公寓建设,根据企业申请需求,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供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租住,具体租赁办法根据《区人才公共租赁房租住管理办法》(甬东旅政发)〔2014〕62号)执行。对引进的1-4类对象,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项目协议或服务协议的,在服务期限范围内可免费提供住房一套。


  第九条  实施购房安家补助,对引进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实行安家补助,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相应范围对象,由我区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落户我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发放安家补助,其中1-4类对象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个人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5类对象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和15万元的购房补贴,具体享受办法和条件根据《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224号)执行。


  第十条  帮助安置家属就业。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1-4类正式引进对象的家属采取政策性就业安置,属公务员或事业身份的,在编制空缺情况下优先安置;其他身份人员由区人社局(组织部)积极协助推荐就业;其他正式引进对象的家属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安置,不能安置的由区人社局(组织部)会同人力资源公司积极协助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鼓励人才安家落户,对我区引进人才且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宁波市关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117号)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区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人才的落户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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