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助力我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意见》(海党〔2017〕43号)和《海曙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海科〔2018〕46号)文件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海曙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及入驻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及入驻企业认定条件:
1.加速器场地位于海曙区内;
2.加速器投入运行达到1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3.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使用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0%;
4.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5.入驻工业类加速企业6家以上或科技服务类企业10家以上,加速器内企业主营业务总收入超过1亿元。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2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6.加速器管理运营单位需要与相关领域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
7.加速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加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8.区级加速器入驻企业条件:
(1)企业注册、统计、纳税、主要研发和经营场地在加速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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