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
现将《镇海区工业企业工业投资(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1日
镇海区工业企业工业投资(技术改造)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关于镇海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意见》(镇政发〔2017〕5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工业投资(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工业投资(技术改造)资金,是指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实施符合我区产业导向要求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3+5”产业和评判标准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经信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工业企业工业投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引导,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讲求效益的原则,扶持项目的确定采用专家评审与部门审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条件
(一)镇海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实际纳税在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工业企业。
(二)规上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
(三)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对有发改部门首次立项的企业,需完成立项文件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且实际生产(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下同)1个会计年度以上。
2、对未进行发改部门首次立项的企业,需实际生产2个会计年度以上。
第六条 项目条件
(一)项目为已备案(核准)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项目投资额要求
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以上(不含土地款)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租用闲置厂房的新建工业投资项目:要求实际投入2000万元以上。
技术改造项目:要求设备(技术)投资100万元以上。
(三)建设期要求
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内。建设期以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调整申请表为准。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补助。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指单价3万元以上设备、技术及软件)给予10%的分类补助。其中,智能装备、智能电子、智能电器、石墨烯产业项目最高补助800万元,六大重点细分行业中的其他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其他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
对租用闲置厂房的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实际投入(指单价3万元以上设备、技术及软件)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给予8%、最高300万元补助。
在上述新建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区级新增部分60%奖励。
第八条 技改项目补助
第一档:对于列入年度区级重点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竣工后经认定,按核定的可奖励关键设备(技术)实际投入额给予6%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档:对经评审列入年度区级重点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且实际投入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且设备实际投入700万)及以上项目,项目竣工后经认定,按实际投入(指单价3万元以上设备、技术及软件)给予8%、最高300万元补助。
第三档:对经评审列入年度区级自动化成套装备(自动化生产线)改造项目,项目竣工后经认定,按实际投入(指单价3万元以上设备、技术及软件)给予10%、最高300万元补助。
第四档:对经评审列入年度区级智能化成套装备(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项目,项目竣工后经认定,按实际投入(指单价3万元以上设备、技术及软件)给予12%、最高400万元补助。
第五档:对经评审列入年度区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项目竣工后经认定,对其软性投入部分(技术服务费、工程设计费、软件费等)按实际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其直接生产设备投入(指单价3万元以上设备)给予15%、最高500万元补助。
对上述第二、三、四、五档列入“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范围内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当年技改扶持资金总额不受上年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限制。
第九条 对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市、区两级申报要求的,优先推荐享受市级补助资金。其中,区级补助标准高于市级的,区财政给予补足差额兑现。
第十条 对重点培育(含示范)的市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高成长培育企业、区级“三领”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标准上浮20%。
第十一条 对重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于当年6月份集中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及申报资料等内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有关申报资料,经所在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初审同意后,由所在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汇总上报区经信局。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四)新购置设备清单;
(五)智能化改造诊断报告(自动化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提供);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对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自动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以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评审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财政资金计划安排情况,择优确定拟列入年度扶持计划项目,在区经信局、财政局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报、核查及拨付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06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