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我厅制定了《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9月6日
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5年(2018-2022年)努力,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农业经营者队伍,引导培育一批绿色发展先行主体,累计培育提升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3000家、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5000家、骨干农业龙头企业3000家、示范性专业化服务组织1000家,累计培育农创客3000名以上,推动10000名以上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建设一批农创客创业园,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提升任务和举措
(一)家庭农场培育提升任务和举措
以《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为基础,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到2022年累计培育提升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3000家以上。
1.把握家庭农场规模适度条件。依据自然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以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农场适宜规模,避免人为“垒大户”。引导扶持粮食种植面积300-500亩、园艺作物面积100亩左右、生猪存栏500头左右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发展。
2.聚焦家庭农场培育区域对象。在农业“两区”、特色农业强镇、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中,培育一批生产技能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发展潜力大的家庭农场。鼓励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市场经纪人等创办家庭农场或到家庭农场就业创业。
3.改善家庭农场生产基础设施。加大对家庭农场稳定流转土地、整合土地资源、改善基础设施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设备,落实相关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家庭农场建设必需的仓储、农机场库棚等基础设施。
4.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家庭农场主参加各类培训,掌握先进生产经营理念,提高知识技能,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采用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等先进实用技术,扩大先进科技应用面。加强家庭农场规范管理,指导开展财务核算,合理配置土地、劳力、资本要素,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引导自觉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提高家庭农场生产社会化水平。鼓励家庭农场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我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效益。围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引导家庭农场与农业龙头企业协作,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家庭农场与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将自身无法解决或解决成本较高的统防统治、物流配送、粮食烘干等,通过全托管或订单托管等方式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提高生产、储藏、销售各个环节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提升任务和举措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等11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浙农经发〔2016〕12号),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省级农业部门根据《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浙农经发﹝2015﹞7号),牵头负责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市级农业部门在县级以上规范化合作社中择优培育提升规范化合作社5000家以上。
1.增强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鼓励合作社积极开展原料采购、品牌包装、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财务代理、项目规划、技术推广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设立电子商务组织,通过各类电商交易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的农产品双向流通机制,提高合作社销售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政府向合作社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扶持合作社利用农业生产资源发展休闲旅游、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把合作社打造成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三品一标”。
2.依法规范合作社运行管理。宣传贯彻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挥合作社章程的规范作用,以健全成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标准、利益分配等制度为重点规范合作社建设。引导合作社完善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和盈余返还分享机制,密切与小农户成员的利益联结。引导家庭农场与家庭农场联合组建家庭农场合作社。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较大规模和实力的新合作社,或组建联合社。鼓励合作社建设实训基地,增强合作社培训成员能力。
3.试点探索合作社质量提升新路径。选择部分县(市、区)部署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从清理整顿、源头管理、示范创建、经营服务能力提升、创新发展、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等方面,整县制方式探索合作社质量提升新路径。
4.建立合作社动态监测管理机制。根据《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调整完善各地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创建标准,有序推进规范化(示范性)合作社创建工作,并定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新达到规范化(示范性)合作社要求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提升任务和举措
省级农业部门根据《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2〕5号),牵头负责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市级农业部门在县级以上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中择优培育提升3000家行业领军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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