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发〔2016〕73号),为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厘清职责边界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政发〔2015〕4号文件、余政发〔2016〕73号文件精神,围绕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任何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同时要督促指导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研究提出本系统相关职能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后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与业务主管部门商定的具体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后续监管等职责。双方职责边界的界定原则如下:
(一)关于应批已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认定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并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关于应批未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书面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后续情况,应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嫌应批未批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
(三)关于禁止类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及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调整的,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执法依据,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对于调查取证相对简单、易于现场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线索后或在日常巡查中直接执法。
(四)其它需明确事项
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以及资格、资质类事项,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业务主管部门的某一项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该职权不再在业务主管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改为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中体现。某一项行政处罚职权仅划转其中部分具体处罚事项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处罚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对该职权其余的具体处罚事项负兜底责任。
三、建立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
1.综合执法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事项,相关案件资料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对于涉及综合执法事项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2.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及相关鉴定结论等。
4.综合执法实行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移送的,以及主要涉及管理问题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2.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本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3.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三)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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