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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5日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编办〔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积极开展部门内集中行政执法和部门联合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2.坚持精简效能、权责统一。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清理整顿和整合归并执法机构,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减少执法层级,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许可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3.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要求,加快改革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明确实施步骤和阶段目标,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在我市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主要集中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除外)、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及投入生产经营;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焚烧及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工业固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共7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基础上,再将人防(民防)、陆域渔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水行政、建筑业、土地和矿产资源、价格、旅游、教育、林政、体育、安全生产、商务、房地产业等14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逐步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具体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分批逐步划转。调整后,我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扩大到21个方面,其内容包括: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除外);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含停车场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行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0.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1.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2.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3.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4.行使陆域渔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5.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6.行使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7.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8.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9.行使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0.行使价格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1.行使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以上21个方面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根据省政府的批准,于2017年底分步实施、基本到位,并根据实施情况分批向社会公告划转的职权事项,同步调整公布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

  (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机构设置。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与其合署办公,市综合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市综合执法局挂牌。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从严控制内设机构数量。

  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区域全覆盖的要求,市综合执法局在乡镇(街道)设置若干个执法派出机构,统一定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派出中队),其中,市综合执法局设在泗门镇的派出机构,定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泗门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派出机构以市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2.人员编制配备。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配备编制数为基数,通过盘活机构编制存量,优化人员编制资源配置,从划出行政执法职权的业务主管部门相应划转编制等方式,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从严从紧调剂解决。具体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市综合执法局实际承担的执法职责研究确定,并逐级报省编委办核准后,在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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