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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住房保障政策调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将《余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余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升服务效能,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配租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9〕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退出等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或租金补贴)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对象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和市流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住房保障宏观政策、规划布点、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承担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租房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做好公租房建设项目立项,以及公租房租金、租金补贴等价格标准的核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公租房申请(或在保)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信息核对工作,维护公租房抽签现场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公租房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公租房申请(或在保)家庭房屋情况核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公租房申请(或在保)家庭成员婚姻、财产收入及人员增减情况的审查、复核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公租房申请(或在保)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认证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公租房房源配租和资金补助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流管中心负责外来务工人员量化积分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开发区负责做好公租房申请审核和动态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信访维稳等工作。除城区四街道以外的其余乡镇(街道)、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开发区,还需负责做好所在区域申报对象的配房(补贴)工作。

第四条  本市公租房保障遵循政策统一、属地保障、租补并举、并联准入、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租房保障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级责任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考核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通过投资建设、回购存量商品房(安置房)或在商品房(安置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

(二)企业以配建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方式筹集;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建设、租金补贴等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安排资金;

(二)公租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

(六)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城区四街道的公租房房源由市住建局统筹安排。除城区四街道以外的公租房房源由属地乡镇(街道)、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解决,具体方案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城区四街道的公租房租金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其余乡镇(街道)、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第三章  保障对象与准入条件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下列三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口满1年的本市户籍家庭;

(二)非本市户籍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本市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半年且当前仍在缴存的;

(三)根据《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规定达到一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获得余姚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半年且当前仍在缴存的。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区域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且户低于60平方米;

(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确认的收入标准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拥有10万元以上的车辆(价格以中保协行业车型标准数据库车型及车损险基准所确定的车价为准);

(三)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离异家庭自离异起未满3年;正在保障或享受过保障的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在保公租房对象。

第十条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当推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户的认定以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等为依据,申请家庭人口一般按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加以认定,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认定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成年子女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实物配租的,子女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租金补贴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的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拥有下列本市范围内房屋面积核定:

申请家庭成员:

(一)自建(含农村批地建房)、购买(含预购)、继承、获赠、拆迁安置(含预分配和货币安置)等方式取得的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已享受拆迁征收货币安置);

(三)申请前5年以内已转让的房屋。

申请家庭直系亲属: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户扣除人均45平方米后的房屋面积计算;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申请家庭成员参加农村批地建房的份额按实计入现住房面积。

申请人为离异单亲家庭的,若其子女判给另一方且户口也随另一方的,该子女名下房屋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第四章  保障形式与标准

第十二条  公租房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形式。

公租房租金补贴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到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租金补贴的住房保障形式。

公租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金的住房保障形式。

第十三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1人户保障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实物配租含单亲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1-2人户保障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标准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可享受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核定现住房面积。

第十四条  采取租金补贴保障形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可享受保障面积乘以租金补贴标准确定。采取实物配租保障形式的,按照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确定配租房源户型。公租房租金标准按基本租金结合楼层、朝向系数确定。

低保、低保边缘户和特困职工家庭在可享受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全额给予减免;超过可享受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进行缴纳。

低收入家庭在可享受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进行缴纳;超过可享受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85% 进行缴纳。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家庭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全额进行缴纳。

第十五条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须由监护人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且实行租金补贴保障。

有现住房面积的申请家庭(直系亲属处计入的除外),实行租金补贴保障。

申请实物配租的主申请人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至少满1年且当前仍在缴存。

第五章  保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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