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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存量安置房有条件公开竞价销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存量安置房有条件公开竞价销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余姚市存量安置房有条件公开竞价销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存量安置房处置清零工作,盘活国有资产与促进房屋征迁进程相结合,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立足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安置房清零专项行动”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合规、阳光操作的原则,着力解决部分安置房空置时间较长、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去库存与促征迁相结合,进一步加快资金回笼。

二、组织机构

成立存量安置房有条件公开竞价销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动迁办主要领导担任,组员为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市国资办、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及各相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安置房产权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动迁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动迁办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有条件公开竞价销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竞价销售房源

在满足调产安置的前提下,下列存量安置房作为竞价销售房源:

1.建成年份10年及以上或安置率90%及以上小区的零星安置房;

2.产权单位提出需要销售除前款之外的其他存量安置房。其中市级国有企业所属的存量安置房,应经市国资办和市动迁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非市级国有企业所属的存量安置房,应经市财政局和市动迁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

同一房源经两次竞拍未成交的,退回原产权单位。

四、竞价销售对象

2015年10月16日《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余政发〔2015〕43号)施行后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2014年11月7日《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中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4〕63号)试行后签订货币安置协议或持有房票的被拆迁人。在本方案公布之前已购买存量安置房的被征迁人除外。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

1.房源资料提供。产权单位根据竞价销售房源要求提供房源详细信息资料给领导小组办公室(表格式样详见附表2),并准备好可以直接进行拍卖交易的房屋权属证明。竞价销售前产权单位负责对房屋漏水及门窗破损等情况进行统一修复,竞价销售为安置房现状销售。

2.评估机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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