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将《余姚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积极做好本制度落实工作。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余姚市水利局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余姚市支行
2018年6月13日
余姚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银行代发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7〕34号)、《宁波市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甬清欠〔 2018〕1号)及《关于印发<余姚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余防欠办〔 201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制度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本制度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等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根据工程类别等实际情况确定,在实际支付过程中,如出现支付不足的情况,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务工人员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施工单位应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务工人员工资卡(银行卡)中。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按月足额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专户。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银行为该项目的务工人员代发工资。
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和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务工人员工资清单,于当月报送银行,由所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务工人员个人银行账户。专用账户余额不够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时,银行须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补充划入资金,按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附件1)、《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2)、《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3)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款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市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督促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设立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 人行余姚支行负责对全市银行机构关于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代发制度,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挪用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人力社保部门通报。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始执行。
附1
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兹有 单位
于 年 月 日在我行开立项目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万元,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为,账号为。
特此证明。
开户银行:
年 月 日
附2
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 行):
根据《余姚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坐落在的项目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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