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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法(暂行)的通知

朗读

各安监所、局各科室(大队):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法(暂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19〕115号)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应急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你们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

       1.公布执法权力清单。按照《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公布含执法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的权力清单。根据行政权力设定依据,及时调整失效、废止或更改的执法事项。

       2.公开行政执法流程。根据执法权力清单,编制执法事项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核机构、决定机关和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制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执法流程图,对行政执法事项和执法程序格式化、标准化,杜绝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

       3.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统一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年度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任务实施执法检查,平台自动按规定要求在国家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网公示检查事项、检查实施细则、检查计划、检查任务和检查结果。减少计划外非“双随机、一公开”的即时检查数量,即时检查结果信息主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及政务网等平台进行公布。

       4.透明公开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5.结果闭环公示。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务网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要全程留痕、可追溯,让阳光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和《宁波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明用语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规范用语。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明确执法标准,熟练掌握执法文书的使用,做到行政执法各环节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确定音像记录执法范围和要求(见附件1),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等重大执法行为和现场,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3.严格规范记录要求。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原则上一线执法人员每人配备一台。

     (1)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2)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3)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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