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旅游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旅游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请各旅游企业严格执行。
一、报告范围
(一)发生以下游客伤亡的突发事件:
1.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发生游客失踪、死亡或者重伤的突发事件;
2.A级景区、星级饭店发生游客失踪、死亡或者重伤的突发事件;
3.其他旅游企业发生游客失踪、死亡或者重伤的突发事件。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时,应当报告旅游团安全情况:
1.旅游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发生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2.旅游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发生旅游团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等灾难;
3.旅游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三)参加旅游团的旅游者发生非法滞留:
1、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
2、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
二、报告内容
(一)发生游客伤亡的突发事件,应当报告下列内容:
1、发生突发事件的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
4、突发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旅游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发生突发事件,应当报告下列内容:
1、旅游团安全情况,无事报平安;
2、遇有旅游团发生游客伤亡的突发事件,应当报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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