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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旅游业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旅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3〕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发展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便于政策的掌握和运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

  (一)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改造提升项目补助

  1、奖励内容

  对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申报对象及程序

  申报对象:开展改造提升项目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

  申报程序:4月15日前,企业向市旅游局递交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市旅游局牵头,经相关程序初审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年底前,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要求验收合格后,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政策兑现。

  3、认定条件

  (1)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开展以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为主要目的改造项目,且改造项目已验收合格并符合相关规定;(2)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享受一次政策资金补助,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3)旅游景区(点)改造项目规划方案须事先得到市旅游局同意。

  4、提供材料

  (1)2013年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合同、发票复印件、项目照片等;(3)旅游景区(点)改造项目规划方案。

  (二)新命名A级旅游景区(点)奖励

  1、奖励内容

  对新命名的3A、4A、5A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

  2、申报对象及程序

  申报对象:开展3A、4A、5A旅游景区(点)创建工作的旅游企业。申报程序:4月15日前,企业向市旅游局递交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市旅游局牵头,经相关程序初审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年底前,通过省、国家旅游主管部门验收并命名,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政策兑现。

  3、认定条件

  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命名文件。

  4、提供材料

  (1)2013年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

  (三)新命名生态旅游景区奖励

  1、奖励内容

  对新命名的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2、申报对象及程序

  申报对象:开展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景区(点)创建工作的旅游景区(点)。申报程序:4月15日前,企业向市旅游局递交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市旅游局牵头,经相关程序初审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年底前,通过省、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等验收并命名,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政策兑现。

  3、认定条件

  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命名文件。

  4、提供材料

  (1)2013年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生态旅游景区(点)申请评定报告书。

  (四)市级休闲农业观光园的补助

  1、奖励内容

  对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年营业收入在250万元以上、接待游客2000人次以上的休闲农业观光园,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对象及程序

  申报对象:我市各类以农业产业为依托,具备旅游观光基本设施,达到一定接待能力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申报程序:4月15日前,由企业向各乡镇街道申报,并经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向市旅游局递交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市旅游局牵头,经相关程序初审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年底前,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要求验收合格后,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政策兑现。

  3、认定条件

  (1)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产权关系清晰,相关行业经营执照齐全;(2)休闲观光农业活动项目、有关设施的建设符合相关部门规定要求;(3)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后,企业按月向旅游局上报营业收入和接待人数;(4)补助标准:全年营业收入在250万元(含)以上、接待游客2000人次以上的休闲农业观光园,给予15万元的补助;年营业收入在280万元以上、接待游客2500人次以上的休闲农业观光园,给予20万元的补助。

  4、提供材料

  (1)2013年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提供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的工商注册登记的证书,相关行业经营执照齐全;(3)休闲观光农业活动项目、有关设施的建设符合相关部门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证书;(4)企业(园区)营业收入及游客接待人数全年报表。

  (五)新评为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园(示范点)的奖励

  1、奖励内容

  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园(示范点)的分别奖励40万元、60万元。

  2、申报对象及程序

  申报对象:开展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园(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示范点)。申报程序:4月15日前,由企业向各乡镇街道申报,并经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向市旅游局递交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市旅游局牵头,经相关程序初审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年底前,通过省、国家旅游、农业等部门验收并命名,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政策兑现。

  3、认定条件

  省、国家旅游、农业等部门表彰文件或证书。

  4、提供材料

  (1)2013年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园(示范点)表彰文件或证书。

  二、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一)“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奖励

  1、奖励内容

  对本市旅行社进入年度“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2、申报对象及程序

  申报对象:符合上述条件的旅行社。申报程序:次年1月底前向市旅游局递交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于次年3月底前发放奖励。

  3、认定条件

  省、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文件或通告。

  4、提供材料

  (1)2013年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浙江省、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文件或通告。

  (二)国际旅行社奖励

  1、奖励内容

  对在本市设立的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国际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申报对象及程序

  申报对象:开展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国际旅行社创建工作的本市旅行社。申报程序:4月15日前,企业向市旅游局递交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市旅游局牵头,经相关程序初审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年底前,通过省、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等验收并命名,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政策兑现。

  3、认定条件

  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提供材料

  (1)2013年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市外旅行社组团来姚旅游及重点旅行社地接奖励

  市外旅行社组团来姚旅游奖励办法详见附件1,重点旅行社地接奖励办法详见附件2。

  (四)经营旅游团队餐的城区餐馆奖励

  1、奖励内容

  对经营旅游团队餐的城区餐馆,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申报对象及程序

  申报对象:积极要求经营旅游团队餐,并符合条件的余姚建城区餐饮企业。申报程序:4月15日前,企业向市旅游局递交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下发文件确认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年底前,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要求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政策兑现。

  3、认定条件

  (1)能同时接待30桌及以上,并至少有能容纳10桌以上的大厅一个和至少有能容纳10辆旅游大巴的停车场一个;

  (2)旅游团队餐常规价格控制在300元/桌(10人)以下;

    (3)经营管理服务规范,包括企业持证经营,食品安全等制度和服务承诺上墙,设有受理投诉电话,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及宣传品等。

  (4)经营企业于每月8日之前,须将上月团队餐经营接待情况传真至余姚市旅游推广中心备案。包括团队传真确认件(菜单确认件)、人数、导游姓名及联系电话、发票复印件、导游签单确认件等,要求“一团一册”。

    (5)补助标准:年接待游客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补助30000元;年接待游客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补助50000元。

    (6)经营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餐饮接待服务工作。上年度发生有效投诉且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发生重大就餐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的,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余姚旅游形象的旅游事件的,不列入本年度补助政策名录。

    4、提供材料

    (1)2013年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合法证件;(3)团队餐接待台账(包括团队传真确认件(菜单确认件)、人数、导游姓名及联系电话、发票复印件、导游签单确认件等,要求“一团一册”)。

  (五)新评定星级饭店奖励

  1、奖励内容

  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宾馆(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2、申报对象及程序

  申报对象:开展创建工作的宾馆(饭店)。申报程序:4月15日前,企业向市旅游局递交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市旅游局牵头,经相关程序初审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年底前,通过宁波市、省、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等验收并命名,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政策兑现。

  3、认定条件

  宁波市、浙江省或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颁发布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宾馆(饭店)文件或证书。

  4、提供材料

  (1)2013年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宁波市、浙江省或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颁发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宾馆(饭店)文件或证书。

  (六)新创建绿色旅游饭店奖励

  1、奖励内容

  对新创建绿色旅游饭店获得“银叶”、“金叶”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

  2、申报对象及程序

  申报对象:开展创建工作的宾馆(饭店)。申报程序:4月15日前,企业向市旅游局递交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市旅游局牵头,经相关程序初审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年底前,通过省旅游局等部门验收并命名,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政策兑现。

  3、认定条件

  浙江省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颁发布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批复文件。

  4、提供材料

  (1)2013年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浙江省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颁发布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批复文件。

  (七)新评定经济型商务酒店奖励

  1、奖励内容

  对新开业的规模在45标间以上的品牌或“三花”以上经济型商务酒店,奖励5—10万元。

  2、申报对象及程序

  申报对象:开展创建工作的经济型商务酒店。申报程序:4月15日前,企业向市旅游局递交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市旅游局牵头,经相关程序初审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年底前,通过宁波市旅游局等部门验收并命名,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政策兑现。

  3、认定条件

  (1)宁波市经济型酒店评定委员会颁发三花、四花、五花级经济型酒店文件或证书;(2)补助标准:被评为三花、四花、五花级酒店的,分别补助5万、8万和10万元。

  4、提供材料

  (1)2013年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宁波市经济型酒店评定委员会颁发布的三花、四花、五花级经济型酒店文件或证书。

  (八)智慧旅游建设项目补助

  1、奖励内容

  对企业实施的智慧旅游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2、申报对象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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