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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31日

关于鼓励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近年来,我市民间投资兴办博物馆等文化艺术类展馆的热情较高,这些民办博物馆在扩大市民的文化活动场所、提高全民文化素养、普及历史文化知识、增强文物保护意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博物馆事业的整体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博物馆,推动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余党办〔2009〕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动民办博物馆上规模上档次

  要积极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要把民办博物馆建设纳入政府重点扶持项目范围,列入社会公益事业范畴。

  对新建民办博物馆,尤其是藏品数量较多、体量较大,需兴建较大型馆舍设施的,要在规划、用地、建设和税收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新建民办博物馆应先向文化部门提交建设资金来源证明、藏品目录及合法性来源说明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保证建成后的博物馆展览面积达到建筑面积的60%以上,馆内不从事餐饮、酒吧、旅馆等商业活动,并向社会开放,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用地、立项等。

  市财政将对依法设立的民办博物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由个人或民营企业出资筹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博物馆,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3000元及以上的(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建成后由文化、财政、建设等部门审核),市财政予以400/平方米的补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博物馆,投资额度每平方米在10003000元之间的,市财政给予300/平方米的补助;对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度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不予补助。单体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分两次到位,建成并开放展览后补50%,展览满一年后再补50%。对已开放的民办博物馆,要确保其正常运作,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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