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泗门分局,各工商所、各科(室、队、中心)、协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优惠措施、政策予以公布(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优惠措施、政策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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