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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出具行政证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朗读

泗门分局,各工商所、科(室、队、中心):

  日前,宁波市局印发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出具行政证明的暂行规定》(甬工商法〔2011〕235号),对全市工商机关出具行政证明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暂行规定》作为内部操作程序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好该《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局出具行政证明的管理,经相关科室共同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具行政证明的原则

  出具行政证明应坚持客观的原则。行政证明的内容是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的客观反映,不能含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观性的判断、评价、分析和建议等内容。各科室应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在出具行政证明的受理、承办、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均要认真审查,根据客观情况如实提供证明,切勿加入主观意见。同时,要注意出具的行政证明的时效性,把握好该行政证明的有效期限。

  二、出具行政证明的范围

  根据该《暂行规定》明确的市局和各分局的管辖分工,我局可以在公司登记管辖和其他行政职责权限范围内,以本分局名义出具行政证明,但宁波市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相对人依法查阅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仍按照《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出具行政证明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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