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报“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二)自愿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建设规范》团体标准。
(三)近三年正常经营、无连续亏损。
(四)无违法失信行为。
(五)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制度完备,信用管理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
二、申报方式
(一)自主申报。为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小微企业可以直接自主申报。
(二)续展申报。2019年度公布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以续展申报。未续展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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