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建立完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余姚市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以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为立足点,以解决高龄、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通过完善服务设施、优化政策环境、健全服务网络、打造服务队伍、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我市居家养老综合服务能力,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健康、更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到2020年,初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互联网+”为手段、市场为支撑、医养相融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短板基本补齐,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牢固。
——居家养老服务责任更加明确。子女和法定赡养人的法定责任更加巩固,政府的统筹规划、制度保障、设施配置、行业监管等方面主导责任全面履行,市场的供给主体作用和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更加完备。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整合利用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乡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照料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制度更加健全。特殊和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需求得到重点保障,高龄等老年群体实现适度普惠,分层分类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更加完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持续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引进或培育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开展老年助餐、生活照料、助浴助洁、康复护理、助医助教等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群家庭医生签约率逐年提高。
——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更加有力。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和养老服务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全面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
1.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企业和单位可采取分散灵活休假方式,支持职工探视和照料老年人。加大对虐老、弃老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2.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科学编制规划,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要将6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不得低于50%。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在有效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强养老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市级成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配足人员力量,落实资金保障。
3.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服务原则,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措施,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审核、发放及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做好对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技术的免费培训,加强对属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安全等监管。村(社区)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服务实施工作,落实社区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制度和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长期帮扶机制。
4.发挥社会参与主体作用。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创新公建民营、民营公助等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体系
1.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项目选址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按相关配建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将建好的养老服务用房交给当地乡镇(街道)管理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乡镇(街道)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建设等方式,在三年内分期分批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应当适当提高配建标准。同时,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增强农村老年人助餐、助洁、日托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功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村级老年公寓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家门口集中养老需求。
2.发展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护理照料中心。以乡镇(街道)为单元,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个以上具备管理指导、功能辐射、资源配置、服务转介、人员培训等功能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和中心镇逐步将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通过新建、利用闲置用房转型升级为具备5张床位以上的日托、中短期全托、康复护理等服务内容的老年护理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纳入长期照料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3.建设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每个村(社区)一般建设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并逐步提升服务能力,具备生活照料、康复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面积较小、老年人口较少的村(社区)可与邻近村(社区)共享共建;面积较大、老年人口较多的村(社区)可在居民小区、自然村设立若干个服务网点或老年活动室,形成“乡镇(街道)一中心,村(社区)一站点、多网点”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三)构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体系
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三级网络。按照市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建立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总体要求,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三级网络。不断完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使之承担老年护理照料中心、老年人教育培训以及中央厨房等资源统筹职责,与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助餐点等为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构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明确、职能清晰的居家养老服务圈,让老年人就近方便地享受养老服务。
2.推进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打破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增设居家养老服务职能职责,开设日托、中短期托养床位,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在社区、小区大力发展兼具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功能的老年护理照料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各类养老机构承接社区各类养老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服务组织的技术支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喘息照护、社区康复、助餐助浴、居家照护等专业化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亲情化的有机结合。
3.探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长效发展。从农村实际出发,设置符合农村老人实际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因地制宜开展老年助餐助洁、日托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功能。鼓励兴建村级老年公寓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困难、留守、失能等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充分调动基层村居党组织、自治组织创新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形成富有地方特色、有生命力、可复制的农村居家养老模式。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4.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按需发展。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探索形式多样的助餐、配送餐模式。要以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基础,建设“中心食堂”,向周边村(社区)辐射,村(社区)设立助餐点,开展配送餐服务。老年人居住较为集中的、需求旺盛的村(社区)可单独设立老年食堂,也可通过与周边餐饮企业合作、养老机构送餐、社区食堂市场化、邻里助餐点、互联网+助餐等模式开展助餐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参与老年食堂建设,可选址新建或承包现有食堂的模式,开展助餐服务。力争到2020年,实现助餐服务城乡社区全覆盖。
5.开展“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建立集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资源信息于一体,管理和服务功能兼备,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互通、数据共享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与平台运营机构的合作,及时完善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准确公布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名录、服务项目等内容。推广使用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等,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居家养老服务。
6.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全面放开居家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并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各乡镇(街道)按照先易后难、逐年推进的原则,选择一批社会化运营意愿强、基础条件较好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开展社会化运营工作。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养老服务市场定价机制,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运营实施监管。
(四)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1.深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加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公共服务力度,重点保障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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