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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喷涂加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火灾隐患重点领域(区域)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余党办〔2017〕84号)及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精神,夯实喷涂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基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喷涂加工企业登记监管工作明确如下:

一、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喷涂加工企业申请办理设立工商登记手续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场向申请企业发放《余姚市喷涂作业场所安评及环评要求告知书》(详见附件),并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

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周内应将已发放营业执照的喷涂加工企业名单、办照时间、主要负责人、地址、电话等基本情况汇总,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抄送给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安监所)。

(二)市环境保护局:加大对喷涂加工企业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喷涂加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未依法依规开展环评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查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的喷涂加工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巡查,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条件的,应当制止喷涂作业行为。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喷涂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喷涂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未依法依规开展安评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查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的喷涂加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制止喷涂作业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一)及时发现辖区内喷涂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监督、制止,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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