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
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为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
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
府治理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
重要性
简政放权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稳步推进,降低了
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了登记手续,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
力带动和促进了就业。为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充分保护创业者的积极
性,使其留得下、守得住、做得强;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
改进市场监管,在宽进的同时实行严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当前,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
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
的大数据对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
新的机遇。既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安全问
题,也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公开、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大数
据运用对维护国家统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高经济社会
运行效率的重大意义。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
资源,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
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更加
准确地了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
性;有利于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
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
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
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公共服务和市场
监管中积极稳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
信息技术,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
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
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
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
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
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
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将运用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
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
效性。
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
经营。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
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
支撑。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运用大
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
动奖惩机制,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
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服务和
监管需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断降低政府运行成本。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
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
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三、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三)运用大数据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
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
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
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检验
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
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
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
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立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
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简化办理程序、方便市场主体、减
轻社会负担为出发点,做好制度设计。鼓励建立多部门网上
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运用大
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
(五)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
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
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
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
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
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
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
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
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
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七)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创新统计调查信
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
工服务,充分挖掘政府数据价值。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
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
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
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八)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
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
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
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
用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
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九)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综合利用政府和
社会信息资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
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或者对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进
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提高各级政
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四、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
监管方式,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
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
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
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
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
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
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
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
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
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力。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
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
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
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
管的参考。
(十二)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
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为基础,充分发挥国家人口基
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作用和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依托作用,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
换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
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
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
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
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要求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
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
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
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
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
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
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
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
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
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
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
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
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
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
许可的必备条件。
(十四)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对食品、药品、农产
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
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
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
社会公众查询。
(十五)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明确电子商
务平台责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
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
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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