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玉环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农村乡土人才的开发与培养,建立一支有一定规模的农民科技队伍,以更好地服务我县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设立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在县科协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乡设立申报办公室,负责本镇、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申报工作。
二、评定原则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以国家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考核农民技术人员探索应用和推广先进技术、新知识、新工艺的实际业绩和能力水平,适当参考文化知识水平和从事专业工作的资历。
三、评定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种养殖、水利、农电、制盐、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以及从事泥工、木工、漆工等方面的农民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考核。
四、专业设置
农民技术职称根据从事专业类别套用国家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设置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4个级别。
凡直接从事制盐、农田小水利建设、植树造林、农电设备架设维护、海淡水养殖捕捞、渔业机械渔船管理、农产品保鲜加工等工程技术人员,其职称名称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工程师、农民工程师、农民高级工程师。
凡直接从事农业种植、畜牧和兽医的农民技术人员,其职称名称为农民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主要从事农村经营管理的农民技术人员,其职称名称为农民经济员、农民助理经济师、农民经济师、农民高级经济师。
五、评审条件
申请参加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人员除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钻研科学技术知识外,还需符合各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要求:
(一)员级职称
中学或农函大毕业具有完成专业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初步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知识,从事一般的技术经营和管理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管理中的一般技术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农民员级职称评审。
1、具有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
2、具有或相当于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
3、具有或相当于中专及中专以上技术学校(包括技校、职业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的;
4、在开发、研究、总结科技成果等方面获得县级以上奖励的;
5、获得镇、乡级以上科技示范户称号或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技术的;
6、镇、乡级名优产品的主要设计、施工、生产人员。
(二)助理级职称
中学或农函大毕业,经相当于中专技术学校毕业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具有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能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知识,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管理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能撰写技术总结和工作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农民助理级职称评审。
1、初中毕业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的;
2、高中毕业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的;
3、具有或相当于中专技术学校(包括技校、职业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具有或相当于大专及大专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的;
5、取得农民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的;
6、县级科技成果(进步、改进、推广、丰收)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7、直接从事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营销工作,连续3年以上规模效益明显的;
8、负责较大规模农业企业,连续5年获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的;
9、获得县级以上科技示范户称号或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技术的;
10、获得镇、乡级农业工作先进的;
11、县以上优质工程、优质产品的主要设计、施工、生产人员;
12、在农村小水利建设、农业企业技术改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中级职称
中学或农函大毕业,经相当于中专技术学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能较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丰富的专业生产和经营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中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撰写技术资料、总结经验和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农民中级职称评审。
1、高中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4年的;
2、具有或相当于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的;
3、具有或相当于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的;
4、具有或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的;
5、取得农民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的;
6、县级科技成果(进步、改进、推广、丰收)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7、县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8、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示范户称号或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技术的;
9、获得县级及以上农业工作先进的;
(四)高级职称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农民高级职称评审。
1、具有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知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2、取得农民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特别显著,并在某一领域具有全省领先技术水平的;
3、能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技术推广、示范计划分析和解决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等工作中技术难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的。
六、评审组织
农民技术职称评委会由县农民技术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评委会由业务部门和县科协人员组成,具有国家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3人以上。在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前,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业考评小组,对申报人员的专业业务水平进行考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5—7人组成,具有国家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2/3以上。
七、评审程序及资格公布
(一)个人向镇、乡申报办公室报名、申请,填写好评审表,提交业务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按要求参加专业知识培训考试。
(二)镇、乡申报办公室负责审查、推荐,填写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并呈报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业务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并报各专业考评组。
(四)各专业考评小组组织综合考评,提出评审意见,报县评委会。
(五)申报员级、助理级、中级农民技术职称的,经评审通过后,由县科协与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并授予技术职称证书。
(六)申报农民高级技术职称的,由县农民高级技术职称评委会评审通过后,经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审查,报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批准。
八、其它
(一)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农民技术职称证书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今后晋升级别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凡被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县有关业务部门和县科协共同管理,有关生产单位或个体户应优先与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三)本办法由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