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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推进生态墓区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推进生态墓区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玉环县推进生态墓区建设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殡葬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我县“二沿五区”(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耕地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保护区)土葬墓较多,部分殡改前建造的遗体公墓绿化率较低,存在擅自扩建骨灰墓现象,给我县的城市建设、生态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战略,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我县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玉环,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和殡葬管理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推进生态墓区建设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有关公墓管理法规的要求,坚持节约土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墓区在不破坏自然地貌、植被的前提下,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按深埋、恢复植被、不留坟头的方式进行处理、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努力建成集环保、生态、艺术、文化为一体,环境清幽雅致,服务功能齐全,能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规范化绿色生态墓区。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政府要求,力争到2008年前,全县实现“二沿五区”无坟化,墓区生态化。2003年,珠港(包括城关、坎门、陈屿办事处)、楚门和清港镇要开展生态墓区建设试点;2004年,除鸡山、海山外,全县其余镇乡全面推行生态墓区建设。每个镇乡原则上只能建一个生态墓区,避免墓区处处开花。同时,要认真抓好墓区的绿化、美化工作,加大对“二沿五区”的坟墓清理工作力度。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标准。生态墓区建设试点镇乡要精心规划,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实施。今后凡新建的公益性墓地都要严格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生态墓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台民〔2003〕67号)进行规划和建设;对原已审批尚未建造的公益性墓地不能再建立式骨灰墓,要按照《台州市村级生态墓区建设标准(试行)》进行改建,做到深埋、植被、不留坟头,实行生态化葬法。
(二)认真清理。各镇乡要结合重点工程建设、旧村改造等项目,全面开展并完成“二沿五区”乱葬坟的清理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齐抓共管。各镇乡要把生态墓区建设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生态墓区建设试点镇乡要确保年底完成试点任务,并及时做好经验总结。民政、林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大监察力度。同时,在生态墓区建设中特别要发挥好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大会、老年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强化教育。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把生态墓区建设的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新闻宣传与舆论监督,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村级生态墓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态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