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五日
玉环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通过学习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
(二)2004年2月下旬,召开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同时邀请省行政许可法讲课团成员作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具体由县府办、县法制办组织实施。
(三)对全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全员培训,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国家公务员知识更新、考试录用、上岗培训内容。具体由县人劳社保局组织实施。
(四)对全县政府机关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业务培训、考试,并将此作为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上岗资格。具体由县法制办组织实施。
(五)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县“四五”普法规划的内容。具体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六)2004年5月,组织开展全县行政许可法宣传月活动。具体由县司法局、县法制办组织实施。
二、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一)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现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法制办。
(二)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编制目录(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由县政府予以公布。该项工作要求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
三、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授权、委托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二)各级党委和部门有关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由县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请相关党委和部门处理。
(三)其他行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对清理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四、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由县编委办会同县法制办、审改办落实。
(一)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名单由县法制办复核后,报县政府公布。
(五)清理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涉及“三定”方案调整、经费预算和拨付调整的,由县编委办、县财政局负责办理。
五、关于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当予以废止。收费依据清理由县财政局、发展计划局负责,县法制办协助。
(二)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三)有关行政机关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该项工作应当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六、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2、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4、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5、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6、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8、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后,应予以公布,并报县法制办备案。
(二)县政府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制度:
1、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2、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工作由县法制办会同县监察局、审改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县监察局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县法制办负责对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县法制办备案。
(三)县政府将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全县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八、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各级各部门要抽调得力人员,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把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安排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岗位上。
(三)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的预算。要坚决纠正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用于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四)各级各部门把实施行政许可与电子政务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在网上宣传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把本单位行政许可的项目、审批程序项目、收费等有关事项在网上进行公布,方便群众监督和查询。
(五)县编委办要根据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对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六)县法制办要切实承担起县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全面了解各镇乡和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将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报告县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