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引领、“八八战略”为总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找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黄金结合点,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八八战略”为总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找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黄金结合点,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
坚持动力转换和降本减负相结合。推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从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转变,强化创新驱动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产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坚持民主决策和阳光操作相结合。在制订政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公正,规范运行。
(三)主要目标。
在全市上一年度的规模上工业企业,及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或年用电量200万度以上的规模下工业企业(含个体经营户,下同)已经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到2019年,全市所有工业企业和规模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下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企业园区、特色小镇全面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全面完善;全市经济发展质量和“亩产效益”明显提升。其中,规模上工业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指标年均增速完成省定目标,区域“经济效益”达到全省先进水平,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加快形成质量高、效率优、创新强、体制活、协调性好的具有玉环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建立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一)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
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全市范围内上一年度的所有规模上工业企业,及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或年用电量200万度以上的规模下工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
规模上服务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他规模下工业企业,以及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企业园区和特色小镇的评价办法另行起草。
(二)建设综合评价管理系统数据平台。
对照规范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对照规范要求将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录入(导入)平台,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和共享;并分别设置审核权限分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机制
(一)完善评价分类办法。
评价分为规模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下工业企业两个部分,分别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各项指标数据,按特定的指标和权重要求(详见附件2、附件3)计算得分分别分成A,B,C,D四档。
1.A类为优先发展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的规模上工业企业和排名前5%(含)的规模下工业企业。
2.B类为提升发展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70%(含)的规模上工业企业和排名前5%-60%(含)的规模下工业企业。
3.C类为调控帮扶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70%-95%(含)的规模上工业企业和排名前60%-95%(含)的规模下工业企业。
4.D类为倒逼整治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的工业企业,不配合参与综合评价的规模下工业企业(用地面积、纳税额和用电量三项指标中有一项申报数为零)。
(二)评价结果认定。
每年4月底前,对上年度基础数据进行汇总上报。每年5月底完成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确定前应进行公示,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三)实施动态管理。
1.对上一年度新进规模上工业企业、新设立企业、个转企企业、列入“小升规”培育以及新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的企业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连续三年“小升规”培育未成功的,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
2.总投资2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可参考享受A类企业差别化政策;总投资0.5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若未评上B类以上等级的,在项目建设期间可参考享受B类企业差别化政策。
3.对经法院判决实施资产(破产)重组的困难企业,在自重组之日起3年内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企业主动要求的除外)。
4.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对符合“一票否决”“保送”“兜底”“限制”等要求的企业,要规范注明理由,报经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5.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下一年4月底前更新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根据上一年度数据进行重新评价,按评价得分调整评级。
四、建立健全要素优化配置机制
在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评价结果和资源要素配置挂钩的长效机制。制定完善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的优质企业集聚,倒逼落后企业和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一)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在切实推进降本减负基础上,依据“亩产效益”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税收、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扩大差别化价格实施行业范围,加大A类企业激励力度,倒逼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特别是对D类企业,重点实行差别化加价政策;对连续2年(含)以上被列为D类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差别化政策力度。加强对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规范资源要素跨区域市场化交易。积极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坚持有保有压、扶优汰劣的原则,推动“亩产效益”企业综合评价与规范企业间要素交易行为相结合,进一步降低企业关闭、停产、退地、要素交易、并购重组等过程中的交易环节费用,加快推动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优质企业集聚。
五、建立健全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机制
(一)设立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行业规范。加快推广“标准地”制度,新增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出让前,要将投资、亩产、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建立健全“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的土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竣工综合复核验收,对未达到协议规定的,严格落实相应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全省31个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对小微企业园区,按“亩均效益”作为主要依据,对入园企业设定严格的准入门槛和考核评价。
(二)实施创新引领“亩产效益”行动。强化创新作为引领发展和提升“亩产效益”的根本动力,实施分行业“亩产效益”领跑者行动计划,发布重点指标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对标先进、补齐短板,加强技术、管理、制造方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亩产效益”提档升级。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的限制,统筹整合创新资源,推动人才、项目、成果等创新要素在区域之间的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
(三)加强企业分类精准指导。适时将“三龙”企业评选和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将排名进入综合评价前50%的规模上工业企业作为年度三龙企业的筛选范围。也将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奖、高新技术企业等申报条件,综合评价C类及以下等级的不予推荐。对规模上“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重点保障资源要素需求,支持其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政府性评先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重点支持综合评价A类的规模下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园区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规模上综合评价A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综合评价排名在D类的规模上工业企业,排名在C,D类的规模下工业企业,已购地3亩以上满3年且未参与综合评价的规模下工业企业,或上一年用电量在200万度以上且未参与综合评价的规模下工业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等优惠政策;对综合评价D类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加大整治“低小散”“脏乱差”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支持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等方式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四)推动产业和区域协调发展。基于分产业(行业)、分区域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合理制定针对性强的产业支持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集中资源大力发展“亩产效益”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合理推进区域生产力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标国内外先进区域,加快“低产田”改造提升,全面推进传统制造业和各类开发园区改造升级,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攀升,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合理转移和淘汰不适合继续留在当地发展的产业。
六、实施工业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一)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结合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应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可采取差别化水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等政策,对C类工业企业在现行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5%以上进行加价收费,对D类工业企业按上浮10%以上进行加价收费。
(二)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基础上,依据省政府下放的权限,应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对C类工业企业按《浙江省电网销售价格表》中相应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进行加价收费,对D类工业企业按每千瓦时提高0.3元进行加价收费。
(三)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用能权确权工作,加快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推进企业超额用能量和新增项目用能量差别化有偿使用制度,对A,B类工业企业按分类优先保障用能需求,对C,D类工业企业不考虑新增用能, D类工业企业不得享受直供电优惠。
(四)实施差别化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应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大A,B类工业企业减免力度,对A类工业企业减免50%以上,对C,D类工业企业一律不予减免。
(五)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实施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在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内,结合投资主体企业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不同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在安排新增用地时,对综合评价前列且有必要土地需求的企业必须优先予以保障,对A,B类工业企业按分类优先考虑,对C,D类工业企业土地出让设定条件进行限制。企业拿地后,坚决不允许出现“园中园”、“厂中厂”甚至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问题,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地块,土地租赁期届满,未兑现建成或投产要求的按约定收回用地。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工业企业多措并举,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退出用地,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
(六)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量化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等制度,实行差别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政策。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在符合区域环评和空气质量的前提下,对A,B类工业企业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C,D类工业企业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七)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深化产融合作,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金融机构信贷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对A,B类工业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按分类予以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指标对于A,B类工业企业予以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优质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重点研究协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牵头抓好政策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配套政策,提供评价基础数据并确保真实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亩均论英雄”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开展服务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制定服务业企业的评价办法和差别化政策;并负责资源价格差别化政策的制定,协同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制订差别化用水政策;协同市经信局制订差别化电价、用能政策;协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制订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
市经信局负责牵头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后开展分类评价;并负责牵头制订实施差别化电价、用能政策。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评价办法;并负责提供上一年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或示范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小微)以及专利侵权被立案查处企业等名单。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并审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地数据;并负责制订实施差别化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有关差别化财政奖励政策的执行和实施。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上一年被立案处罚的企业名单。
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并审核企业的用地数据;并负责牵头制订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并审核上一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和被立案处罚的企业名单,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并负责牵头制订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市住建规划局协助市国土局提供相关企业报批时的土地面积,并提供相关承租、出租面积等数据。
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制订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
市商务局协助市发改局开展服务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协助统计局审核服务业企业总用电、营业收入、增加值、人均营业收入等数据。
市安监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和被立案处罚的企业名单。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并审核已经市“三改一拆”办或乡镇(街道)处置允许企业暂时使用的未批用地数据、服务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和被立案处罚的企业名单。
市统计局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审核规模上工业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负责催报、提供、审核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电耗、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三年内“个转企”企业、上一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被立案处罚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规范名称、统一信用代码、行业代码等数据。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并审核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数据,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企业名单。
市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并审核企业用电量数据,并配合制订实施差别化电价、用能政策。
各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本辖区企业的相关指标数据、新进规模上工业企业、“个转企”企业、竣工投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企业、经法院判决实施兼并(破产)重组未满三年的困难企业等名单。
(三)抓紧摸清底数。“亩均论英雄”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数据核查。范围要“全”,对辖区所有企业都要查清见底,实现领域全覆盖、资源全掌控、资料全入档。数据要“准”,做到统计信息准、行业界定准、评估测算准。过程要“实”,保证普查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大数据平台,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四)强化考核激励。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街道)、部门的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每年通报一批“亩均论英雄”工作先进单位、企业等,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全程实行阳光操作,评价细则、计算方法、评价结果等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企业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玉环县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4〕83号)及《关于抓好全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玉环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3.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玉环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吴才平
副组长:蔡木贵
成 员:詹福章(市府办)
赵崇斌(市府办)
王志胜(市发改局)
金富盛(市经信局)
颜道明(市科技局)
林仁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潘立志(市人力社保局)
蔡其方(市国土局)
庄雄平(市环保局)
董俊杰(市住建规划局)
王海滨(市水利局)
李振宇(市商务局)
曾志斌(市安监局)
陈绪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史炜荣(市统计局)
金启光(市市场监管局)
舒 欢(玉环经济开发区)
蔡国庆(市金融办)
林国荣(市国税局)
叶 程(市人民银行)
潘少华(市供电公司)
周也林(玉城街道)
王 坚(坎门街道)
林楚法(大麦屿街道)
林 杭(楚门镇)
阮挺峰(清港镇)
张杨顺(芦浦镇)
吕德胜(干江镇)
叶兰美(沙门镇)
郭海滨(龙溪镇)
沈华忠(鸡山乡)
赵贵法(海山乡)
领导小组在市经信局设办公室,主任:金富盛(兼)。
附件2
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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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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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代码 |
用地面积 |
税收实际贡献 |
工业增加值 、 工业总产值 |
综合能耗 、 用电量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
R & D经费支出 |
主营业务收入 、 固定资产投资 |
年平均职工人数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 |
市场监管 |
市场监管 |
国土 |
国税 、 地税 |
统计 |
统计 、 供电 |
环保 |
统计 |
统计 |
统计 |
报送时限 |
每年三月前开始采集基础数据,四月中旬前基本完成数据核查,四月底前要汇总报送到市“亩均”办。 |
一、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按独立核算进行评价。
规模上企业名单由统计局核定,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下工业企业初步名单由市地税局、市国土局提供,年用电量超过200万度规模下工业企业名单由市供电公司提供,再由市市场监管局核定。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名单查询提供,市统计局协助核定。
三、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
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名单查询提供,规模上企业由市统计局核定。
四、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规模上企业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未批用地面积。规模下工业企业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出租给规模上工业企业的用地面积+未批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不动产证中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5)未批用地面积:指未取得合法手续,经我市“三改一拆”办或乡镇(街道)处置,允许其暂时使用的用地面积。(6)其他注意事项。①用地信息中无关信息可不用填报。如某企业全部自有用地且均合法,则只填“实际用地总面积””和“已登记用地面积”即可。②若向他人租用整个厂区,则填报整个厂区总面积(亩);若只向他人租用部分厂房,则按“租用面积/厂区建筑总面积×厂区占地总面积 ”来计算 “承租用地面积”。③其中规模下企业若出租给规模上企业,可剔除相关用地面积;否则不能剔除,需要把整个厂区内所有企业的用地、用电和纳税额统一纳入评价。
由市国土局、市住建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不动产证中的用地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由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地数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所在乡镇(街道)提供已经我市“三改一拆”办或乡镇(街道)处置,允许企业暂时使用的未批用地数据。
五、税收实际贡献。指纳税人上一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贡献数之和,各自取其主要税种相加。其中,转让房产、土地产生的税收(交易税收)应在实缴税金中排除,也不包括股权转让、总部经济代扣代缴、偷税评估(补税部分)产生的税收。(1)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2)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贡献数=13 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环保税。(3)对规模下企业,要报送不动产范围内剔除了规模上企业外所有承租户的纳税额之和作为本企业的纳税额。规模上企业只报本企业的纳税额,不计入厂区出租户的纳税额。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负责提供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和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
六、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工业总产值= 成品产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
由市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核定。
七、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化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规模上企业综合能耗按等价计算,用电量以本企业实际用电的数据为准。由市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核定。
规模下工业企业要报送不动产范围内剔除了规模上企业外所有承租户的用电量之和作为本企业的用电量。由市供电公司提供。
八、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四项排放量之和。
由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排放数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服务业企业排放数据。
九、R&D经费支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由市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核定。
十、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
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理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由市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核定。
十一、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由市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核定。
附件3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
一、评价指标
(一)规模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a.亩均税收,分数权重为35分;b.亩均增加值,分数权重为15分;c.亩均产值,分数权重为10分;d.单位能耗增加值,分数权重为5分;e.单位电耗产值,分数权重为5分;f.单位排放增加值,分数权重为5分;g.单位排放产值,分数权重为5分;h.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数权重为5分;i.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增加值),分数权重为5分;j.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分数权重为10分。
(二)规模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a.亩均税收,分数权重为50分;b.单位用电税收,分数权重为35分;c.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分数权重为15分。
二、计算方法
(一)指标基准值设定。
由市“亩均办”根据上一年度参加评价的全市规模上工业企业相应指标完成情况设定该项指标评价的基准值(以下简称基数),每年在综合评价管理系统数据平台上公示。
(二)指标值计算方法。
1.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上一年实缴税金/上一年占地面积
2.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上一年增加值/上一年占地面积
3.亩均产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总产值=上一年总产值/上一年占地面积
4.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 /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上一年增加值/上一年总用能
5.单位电耗产值(单位:万元 /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产值=上一年总产值/上一年总用电
6.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 /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上一年增加值/上一年排放量
7.单位排放产值(单位:万元 /吨)
单位排放量产值=上一年总产值/上一年排放量
8.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上一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
9.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人)
人均产值=上一年增加值/上一年职工平均人数
10.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万元/亩)
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上一年技改投入/上一年占地面积
(三)规模上工业企业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1.“a.亩均税收、b.亩均增加值、c.亩均产值、i.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增加值)、j.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这5项指标。
×权重=得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13531.html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Copyright © 2019-2029 浙策.宁波政策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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