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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国科发创〔2018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2018
88

 

(此件主动公开)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 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备案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专业化、最小化、精准化、动态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定密授权。
   
(一)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二)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三)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七条 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机关定密权限内对承担涉密科研管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除此之外,不得作出定密授权。
   
第八条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第九条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承担授权范围内的涉密科研管理任务,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国家秘密范围(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十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产生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的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第十一条 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范围,以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产生的部门、部位及工作环节,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的职责:
   
(一)在定密权限范围内,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以及无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请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二)同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以下简称持密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四)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且无权定密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提请上级有相应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定密。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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